商家隐瞒信息,退款!
商家隐瞒信息,退款!
商家隐瞒信息,退款!“退款已经收到,非常感谢你们。”5月22日,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(shìchǎngjiānguǎn)局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电话回访时,市民郑女士(nǚshì)连声道谢。至此,郑女士反映的因新房装修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(jiūfēn)得以圆满解决 。
今年3月(yuè)17日,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(xīnwéi)市场监管所接到12345投诉工单,投诉人郑(zhèng)女士称,其在灵山县某瓷砖店购买新房装修全包服务(fúwù)(fúwù),并通过微信(wēixìn)转账方式向商家支付1万余元瓷砖订购款用于后续装修作业,后因对该(gāi)商家前期水电装修工作不满意,便向商家提出终止购买瓷砖和退回(tuìhuí)预付1万余元瓷砖订购款的要求,但商家表示因未及时与瓷砖供应商沟通,导致瓷砖已发出,不同意退款。郑女士认为商家解释不合理,遂向钦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,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。
接到投诉工单后,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郑女士(nǚshì)(nǚshì)。经了解,郑女士通过(tōngguò)熟人介绍,于3月6日在灵山县某瓷砖店购买新房装修全包服务。由于是通过熟人介绍,郑女士与涉诉商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(shūmiàn)合同或协议,只是口头协议装修进行到哪一环节就支付该环节费用,并提前(tíqián)支付1万余元用于订购(dìnggòu)瓷砖。此后,郑女士一直跟进装修进度,因对该瓷砖店前期水电装修工作不是很满意,便分别(fēnbié)于3月15日下午和16日早上(zǎoshàng)通过微信告知商家先不要订购瓷砖。3月17日早上,当郑女士再次联系商家时,商家告知她已经向瓷砖供应商申请退款,但到了下午,却告知她订购的瓷砖已经到货(dàohuò)并放在物流公司,因此无法退款。
3月(yuè)18日,市场监管(shìchǎngjiānguǎn)工作人员前往涉诉瓷砖店进行现场核查。涉诉商家称郑女士(nǚshì)所订购的瓷砖无论是样式(yàngshì)还是颜色都比较特殊,属于定制类商品,故商品发出后不能退货。经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涉诉商家向瓷砖供应商下单的转账(zhuǎnzhàng)记录发现,转账记录发生时间为3月16日下午,此时,商家却辩称未及时看到郑女士微信留言,导致(dǎozhì)其已下单订购瓷砖。
随后,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当场(dāngchǎng)通过电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(tiáojiě),耐心向(xiàng)双方普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。工作人员指出,消费者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(fúwù),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、隐瞒信息等方式干扰消费者判断;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行为完全基于消费者真实意愿,经营者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强迫、误导或限制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、服务、交易(jiāoyì)对象,并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工作人员表示,郑女士因对涉诉(shèsù)商家前期水电装修(zhuāngxiū)工作不满意(mǎnyì),要求终止与涉诉商家剩余服务并要求退还订购瓷砖(cízhuān)费用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。经过工作人员调解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(dáchéng)调解协议,涉诉商家承诺30天内向投诉人郑女士退还订购瓷砖1万余元(wànyúyuán)款项。

“退款已经收到,非常感谢你们。”5月22日,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(shìchǎngjiānguǎn)局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电话回访时,市民郑女士(nǚshì)连声道谢。至此,郑女士反映的因新房装修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(jiūfēn)得以圆满解决 。

今年3月(yuè)17日,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(xīnwéi)市场监管所接到12345投诉工单,投诉人郑(zhèng)女士称,其在灵山县某瓷砖店购买新房装修全包服务(fúwù)(fúwù),并通过微信(wēixìn)转账方式向商家支付1万余元瓷砖订购款用于后续装修作业,后因对该(gāi)商家前期水电装修工作不满意,便向商家提出终止购买瓷砖和退回(tuìhuí)预付1万余元瓷砖订购款的要求,但商家表示因未及时与瓷砖供应商沟通,导致瓷砖已发出,不同意退款。郑女士认为商家解释不合理,遂向钦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,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。
接到投诉工单后,新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郑女士(nǚshì)(nǚshì)。经了解,郑女士通过(tōngguò)熟人介绍,于3月6日在灵山县某瓷砖店购买新房装修全包服务。由于是通过熟人介绍,郑女士与涉诉商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(shūmiàn)合同或协议,只是口头协议装修进行到哪一环节就支付该环节费用,并提前(tíqián)支付1万余元用于订购(dìnggòu)瓷砖。此后,郑女士一直跟进装修进度,因对该瓷砖店前期水电装修工作不是很满意,便分别(fēnbié)于3月15日下午和16日早上(zǎoshàng)通过微信告知商家先不要订购瓷砖。3月17日早上,当郑女士再次联系商家时,商家告知她已经向瓷砖供应商申请退款,但到了下午,却告知她订购的瓷砖已经到货(dàohuò)并放在物流公司,因此无法退款。
3月(yuè)18日,市场监管(shìchǎngjiānguǎn)工作人员前往涉诉瓷砖店进行现场核查。涉诉商家称郑女士(nǚshì)所订购的瓷砖无论是样式(yàngshì)还是颜色都比较特殊,属于定制类商品,故商品发出后不能退货。经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涉诉商家向瓷砖供应商下单的转账(zhuǎnzhàng)记录发现,转账记录发生时间为3月16日下午,此时,商家却辩称未及时看到郑女士微信留言,导致(dǎozhì)其已下单订购瓷砖。
随后,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当场(dāngchǎng)通过电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(tiáojiě),耐心向(xiàng)双方普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。工作人员指出,消费者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(fúwù),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、隐瞒信息等方式干扰消费者判断;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行为完全基于消费者真实意愿,经营者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强迫、误导或限制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、服务、交易(jiāoyì)对象,并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工作人员表示,郑女士因对涉诉(shèsù)商家前期水电装修(zhuāngxiū)工作不满意(mǎnyì),要求终止与涉诉商家剩余服务并要求退还订购瓷砖(cízhuān)费用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。经过工作人员调解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(dáchéng)调解协议,涉诉商家承诺30天内向投诉人郑女士退还订购瓷砖1万余元(wànyúyuán)款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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